No.1 問:技術合同是什么,內容一般包括哪些?
答: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條規定,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No.2 問:關于“標的技術”的約定通常包含哪些部分? 答:通常包含標的技術的內容、形式、明確具體的技術指標、技術的創新部分表述,完成成果應該達到的技術成熟度、標的技術的提交形式等。
No.3 問:關于“項目驗收”的約定通常遵循什么原則?
答:項目驗收方式應當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驗收的內容與技術指標或參數應當一致,驗收完成后由委托方出具完約證明,完約證明形式應以蓋公章為準,而非以個人名義簽字。
No.4 問:關于“技術協作事項”的約定通常遵循什么原則? 答: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以及其他相關技術協作內容與標的技術應當一致,技術保密義務承擔主體的規定與合同主體應當匹配。 技術協作的內容應當具體可行,如技術培訓應明確培訓人數、培訓內容、考核要求等。
No.5 問:關于“新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通常遵循什么原則? 答:對于應用面廣闊的基礎技術成果,通常以雙方共有為基礎。 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專利申請權歸屬受托方,但委托方擁有使用權。
No.6 問: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通常遵循什么原則? 答:違約責任指合同規定義務應盡未盡。 一般情況下,違約會導致三種損失:直接經濟損失(廠房設備等投資)、間接經濟損失(批地、設立公司等投入)和期望利益損失(產品上市獲得利潤)。 違約責任限于直接經濟損失為宜,并以相關條件為限,例如“賠償上限為合同金額”或者“賠償金額以到款金額為限”。任何情況下,在合同中應避免“賠償一切經濟損失”的字句。
No.7 問:關于“風險責任”的約定通常遵循什么原則? 答:風險責任指有盡義務的行為但未達規定成果。 受托方對風險責任應當有足夠的預測和評估;產生風險責任時,有義務及時通知委托方。風險責任限于直接經濟損失為宜,并以相關條件為限。
No.8 問:技術合同中的商務條款訂立有什么注意事項? 答:掌握商務條款應用技巧,可為合同簽訂及后續合作創造有利條件,將不利因素降到最低。例如,在分期付款的合同中,合同有效期應當覆蓋了全部收款時間;再例如,合同的簽約地點、履行地點對于潛在糾紛應當具有正向作用。 No.9 問:為什么要進行技術合同登記? 答: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No.10 問:技術合同如何進行登記? 答: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學技術部監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采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