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1月1日
山東省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以下簡稱科技活動)管理,拓寬交流合作渠道、集聚高端創新資源,按照國家、省關于活動管理方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活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有關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要求,堅持“四個面向”,圍繞國家戰略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加強創新資源統籌和力量組織,擴大科技創新交流合作、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政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服務于科技創新引領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活動是包括省科技廳在內的省內有關單位組織舉辦,與科技工作密切相關的高層次學術研討、對接交流、洽談推介等活動,分為國際專題活動、產業專題活動、院士專題活動三類。
(一)國際專題活動。圍繞服務國家大局、落實雙(多)邊合作協議及合作機制,面向歐美、日韓、東盟、“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及港澳臺地區,在國(境)內外聯合舉辦綜合性或領域性國際科技交流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圍繞國際科技成果開展的學術會議、對接洽談、推介路演、科技競賽、科技展會等。活動參與人員來自2個或2個以上國家和地區(含港澳臺地區),參會人數原則上在50人以上,邀請外賓原則上占20%以上,且有國際知名科學家、國際組織機構代表或企業家等重要嘉賓參加,簽約或達成合作意向5項以上。
(二)產業專題活動。立足我省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圍繞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聚力推動傳統產業改造提升、新興產業培育壯大、未來產業超前布局,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舉辦的具有較強影響力特色科技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技術對接、現場考察、展覽展示、科技外交官山東行等多種對接交流方式,每項活動參會人數原則上在100人以上,不少于20家企業,發布產業需求50項以上,獲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100項以上,對接高層次專家、科研人才50人以上,年內簽署技術合作、平臺共建等合作協議不少于10項。
(三)院士專題活動。以解決我省科技創新發展實際需求為目標,聚焦“卡脖子”技術和核心關鍵技術,以院士專家為主體,組織開展的創新搭橋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需求對接、現場調研、交流座談等形式。活動重點發揮院士高端智庫資源優勢,每項活動原則上對接專家教授不少于15人,其中院士不少于3人,提出1份以上高水平建議或研究報告,力求解決產業創新發展的實際關鍵問題,推動院士成果落地轉化。
第四條 省科技廳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廳舉辦會議活動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可以通過作為指導、主辦、承辦、協辦或支持單位等方式積極參與各類科技活動。科技活動采取備案管理,對有利于服務國家大局、有利于推動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落地、有利于促進我省重大科技創新、有利于提升我省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重要科技活動,通過資金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五條 科技活動內容原則上不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省科技廳主要負責研究制定科技活動支持政策、管理辦法,提出年度科技活動規劃布局,制定年度備案計劃,直接組織或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開展活動備案申請、形式審查、活動評審,負責立項資助、過程管理、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評估監督等工作,研究科技活動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科技活動主管部門主要指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設區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駐魯單位。主要職責包括征集推薦備案科技活動、審核活動舉辦必要性、可行性、經費預算,監督并推動活動順利實施,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配合開展過程管理、績效評價和評估監督。
第八條 科技活動承擔單位為活動的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是活動組織實施、資金使用、科研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活動任務目標實現、資金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包括活動備案材料組織、審核,活動合同書簽署,推動活動按照合同書實施,按要求報送活動組織實施、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并及時報告重大事項,配合做好過程管理、績效評價和評估監督等工作。
第九條 科技活動實行“行政負責人”負責制。申報單位行政負責人原則上為活動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活動組織實施、進度安排、經費規范使用、績效評價等全過程管理,確保按期完成合同書任務目標。
第三章 申報與立項
第十條 科技活動申報主體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及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實行獨立財務核算,管理運行規范。近五年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單位不在申報范圍內。同一活動有多個主辦或承辦單位的,經協商一致后,由其中一家單位進行申報,其余主辦、承辦單位接受申報單位的協調、溝通或指導,配合開展活動申報、組織實施、經費使用、過程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科技活動的立項程序。
(一)對于省科技廳直接主辦或承辦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科技活動,牽頭處室提出活動建議,制定年度科技活動計劃,分管廳長牽頭研究論證,按程序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后,予以立項支持。
(二)其他科技活動按以下程序進行:
1.確定標準。省科技廳圍繞落實國家戰略、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科技創新中心工作,確定本年度備案標準,采取集中申報和階段性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面向全省征集科技活動備案需求。
2.組織申報。申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已舉辦和未舉辦兩類填寫備案申報書。未舉辦活動提交活動建議方案、預期成效、經費預算等內容,已舉辦活動提交活動主要內容、日程安排、總結成效報告和經費決算報告等。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申報單位填報申報材料,逐級審核后,按程序報送至省科技廳。
3.審查備案。省科技廳自主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統籌兼顧、效率優先”的原則充分咨詢論證,確定備案科技活動。
4.評審論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備案科技活動進行評審,可根據需要采用網絡評審、會議評審、專家論證等方式進行。評審專家組不少于5人(財務專家不少于2人),應是相關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客觀公正的高水平專家,原則上從省級以上科技專家庫中選取,并實行回避制度。未舉辦活動重點針對建議方案可行性、經費預算合理性進行評審,已舉辦活動重點針對活動總結、經費決算報告和成效報告進行評價。
5.立項實施。省科技廳綜合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活動立項及經費配置安排方案,按程序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后,下達立項文件、組織簽訂合同書、撥付補助經費。
第四章 經費與管理
第十二條 科技活動補助堅持“服務大局、注重實效”的原則,重點考慮國際性、全國性、行業性及全省性活動,優先支持承辦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交辦任務活動。收取贊助費、冠名費、會員費、報名費等帶有盈利性質的活動,以及受益范圍僅限于所在市或申報單位自身的活動不予資助。省科技計劃已立項目中列有活動預算的不重復補助。同一時間或短時間內舉辦主題相同或類似的科技活動原則上不重復予以補助。
第十三條 科技活動綜合采取事前補助、事后補助等方式進行支持。
(一)對于省科技廳直接主辦或承辦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活動,可采取直接舉辦或委托舉辦等方式組織實施,由牽頭處室,依據財務有關規定,擬定工作方案、經費預算,按程序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后,確定支持經費。未列入省科技廳年度科技活動計劃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二)其它科技活動結合活動組織實施情況,綜合采取事前補助、事后補助等方式支持。補助經費額度原則上不超過科技活動總體經費支出的50%,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三)對國家、省重大戰略部署需要臨時舉辦的重大科技活動,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補助。
第十四條 科技活動省級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管理使用按照《山東省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科教〔2024〕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來源的資金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使用。
(一)支出范圍包括開展科技活動期間在國(境)內外所產生的直接費用,包括場地租賃費、同聲傳譯等設備租賃費、車輛租賃費、交通費、國際旅費、食宿費、志愿者費、翻譯費、專家咨詢費、宣傳展覽費、設計制作費、印刷費等。
(二)境內科技活動經費開支標準應按照山東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財務規定執行。境外科技活動經費開支標準按照山東省因公臨時出國有關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三)院士專題活動經費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院士權利及有關待遇,為院士出行、參加會議或學術交流等活動提供方便條件。
第十五條 活動承擔單位應切實履行法人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審批程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活動經費管理使用中不得存在《山東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負面清單》(魯財科教〔2022〕11號)所列行為。存在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省科技廳將依據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整改、約談、終止執行、撤銷項目、收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經費、階段性限制相關單位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對科技活動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開展監督。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活動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和內部控制、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全覆蓋式監督檢查,省科技廳適時自行組織或委托管理專業機構對主管部門履職盡責情況進行抽查。對發現問題的單位,及時責令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誰辦會誰負責”的原則,收回撥款并追究主體責任。執行期內未組織實施的科技活動,其專項經費應按相關規定原渠道退回。
第十八條 鼓勵市、縣級財政結合本地經濟發展需要和財力實際,為科技活動組織提供資金保障。
第五章 實施與監管
第十九條 立項文件下達后,承擔單位與主管部門、省科技廳簽訂三方合同書,作為活動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合同書活動主題、主要內容、經費使用、成果成效應與申請書保持一致,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調整;如因特殊情況需進行調整的,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審核批復。
第二十條 科技活動執行期原則上為一年,應按計劃組織實施,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時間或主要事項的,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審核批復。活動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相關規定,嚴禁舉辦與主題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活動結束2個月內辦理結題,承擔單位填寫科技活動成果總結表、經費決算報告和活動總結報告等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省級補助經費20萬元以上的,承擔單位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財務審計,形成審計報告。審計資金應包含省級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全面推進活動組織實施,及時報告活動組織進展、實施成效、重大事項等。主管部門應全面了解活動組織實施情況,解決承擔單位提出的重大事項和問題,提出有關意見、建議,及時報告省科技廳。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直接主辦或承辦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活動,由牽頭處室負責活動實施、經費使用、活動結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章 績效與評價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廳每年對科技活動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突出成果導向,重點在對接技術、引進人才、簽約平臺、落地項目、轉化成果、服務企業等方面成效產出情況。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采取承擔單位績效自評和省科技廳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承擔單位按要求組織績效自評材料,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并形成審核報告,與自評材料一同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視情組織專家開展綜合評價。
第二十六條 綜合評價結果分優、良、中、差四個等次。活動超額完成預期目標、社會影響力大、成效明顯、經費支出合理的,綜合評價結果為優,將作為我省品牌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進行培育,比例不超過30%。活動完成預期目標、經費支出合理的,綜合評價結果為良。活動基本完成預期目標、經費支出比較合理的結果為中。活動未完成預期目標、經費支出違規的,綜合評價結果為差,省科技廳視情作出追回所撥經費、階段性取消申報資格等決定。
第七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科技活動組織過程中,承擔單位不得組織與科技活動相關的具有盈利性質的宣傳活動。科技活動的新聞報道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相關規范。
第二十八條 開展科技活動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省科技廳的指導,以及相關審計、誠信監督。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做好活動實施、經費使用檔案的整理、保存、歸檔等工作,確保檔案齊全完整。
第三十條 對通過活動建立合作的重點項目、平臺、人才,各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門要持續跟蹤、主動服務,抓好成果落地見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原《山東省科學技術廳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管理辦法》(魯科辦發〔2020〕8號)同時廢止。